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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通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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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即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它是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和烯烃等多种液态烃的混合物,具有特殊气味,通常是褐色或黑色的,在常温下呈流动或半流动的黏稠液体。它是现代工业和全球经济的基础之一,几乎所有领域都离不开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海关对进口原油的检验监管都有什么要求呢?


检验监管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进口原油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货物靠港后,先由海关实施现场检查,无异常的即可卸货和提离,海关实验室检测不影响卸货和转运。 


现场查检内容包括:核查货物的品名、产地、数量、重量、批次、规格、包装、标记等是否与申报相符,核查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验核安全数据单中危险类别、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取制样。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原油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根据国家标准《原油》(GB 36170-2018)的相关强制性要求,进口原油中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0μg/g。不符合该标准的进口原油,应依法实施退运等措施。 


(四)进口企业在申报环节还可以申请“两段准入”模式下的“附条件提离”。“两段准入”由《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提出,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的海关监管方式。“附条件提离”与先放后检并行操作流程中,“先放”“后检”与“一段入境”“二段入市”有机对应结合,可以最大化地享受政策红利。 


检验要求


原油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油不准销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进口原油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促进原油贸易发展,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口岸检验的方式。 


(一)品质检验。原油按照国家标准《原油》(GB 36170-2018)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分别为水含量、交接温度下蒸气压、机械杂质含量、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盐含量、密度、硫含量和酸值8项。 


(二)危化监管。原油同时也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产品,属于易燃液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为1267或3494。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三)重量鉴定。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采信要求


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各产地原油品质稳定,不合格情况少。根据《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原油采信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实施采信的进口原油(HS编码2709000000),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对未选择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原油,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实施检验。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 


(三)采信机构要求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四)申报要求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点: 


1.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检验监管模式。 


2.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 


3.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 


4.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以及《原油采信公告》的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其中,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国门时报微信公众号

供稿:厦门海关

作者:胡钦之

责编/制作:魏建欣

审核:刘建鑫

终审: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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